图书馆书刊是学校的固定资产,爱护公物人人有责,遗失和污损公物须按规定赔偿。未还清赔偿款项的读者,暂停借阅书刊的权限。
1、遗失图书、光盘读物的赔偿:
工具书和孤本书,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。(以2000年出版为标准,2000年以前的提前一年增加1倍赔偿。)
1949-1976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-20倍赔偿。
1977-198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6-10倍赔偿。
1986-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-5倍赔偿。
2000年后出版的新书按书价2倍赔偿。
2、遗失期刊的赔偿:
读者若遗失某册期刊,按该期刊全套的当年定价的2倍赔偿(报纸以一个月、刊物以一年价格计算)。
3、读者必须爱护书籍,借书时要对所借图书仔细检查,发现污损情况,由管理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,以分清责任。损坏书刊指的是在书刊中批注、圈画、卷折、涂抹或色污、水浸、撕割、剪裁等污损、毁坏图书的现象。读者还书时,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,即作损坏图书处理,除作检查外,应酌情予以赔偿:
损坏程度较轻、污损处较少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书刊原价10%-20%赔偿。 损坏程度较严重,须加工修整方能继续流通者,或污损处太多者,按书刊原价20%-50%赔偿。
损坏或丢失图书标签的,赔偿材料和人工处理费合计2元。
4、遗失书刊赔偿后,如在一个月内找到且完整无损者,可将原书刊归还图书馆,凭收据领回原赔款的80%,另收书刊加工费2元;贵重书刊不限期且可退回原赔款的95%。
5、集体借阅的书刊,由经手人负责归还,如有遗失或损坏,由经手人承担责任,按上述规定负责赔偿。
6、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停止其借书权利。对于应赔偿而拒不交纳赔偿金者,移交读者所在年级或主管部门处理。
注:本规定所述书刊资料,具体指本馆馆藏图书、报刊、视听资料等一切馆藏资源,如损坏本馆设备将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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