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南师大附中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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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05-9-18 【字体:缩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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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南师大附中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定
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,切实提高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,积极稳健地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开展,特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定如下:
一、普通话为校园语言,学校使用规范字。
二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决策、指挥、管理、协调和评价。
三、学校的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总结要有包含普及普通话、用字规范化的内容。
四、教师、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;学校所有集会、活动和校园广播必须使用普通话。
五、 在职教师应努力通过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教学水平要求,普通话水平作为录用新教师和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的的条件。
六、学校定期举办使用普通话、规范字的讲座。
七、各学科(特别是语文科)要在教学、科研中重视对学生的普通话表达能力和规范汉字书写能力的培养。
八、学校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推普周系列活动。
华南师大附中
2005年9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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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录入:linls 责任编辑:lin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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